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持有毒品一段时间。这就使其与本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1)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行为特点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4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被主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罪。(2)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属于数额犯,须行为人持有法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犯罪;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数量多少,便足以成立犯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认定
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而持有,是否能以本罪认定?对此种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处理,涉及刑法认识错误理论中关于对象不能犯的场合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