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两个月。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况为七天,流窜、结伙作案为三十天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批捕。检察院七天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二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侦查的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那天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