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受理破产的时间作为节点进行划分。截止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但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就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了。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时可以正常申报,依法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向管理人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