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没经过本人同意是否可以注销视情况而定。
户口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
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应征入伍,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公民出国(境)定居,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被国外团体或个人合法收养,应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指派专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