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案件按性质立案的分类如下:
1、提供场所和毒品,允许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毒罪立案;
2、制造、销售、运输假药的,以制造、销售、运输毒品罪立案;
3、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4、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由于毒品犯罪多具有金钱利益关系,且所涉及的罪名多罚金刑和没收收财产刑,故在毒品犯罪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情况应列入必须进行的侦查工作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