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1、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发生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期限改变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规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审查逮捕7天;
(3)侦查期限60天;
(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
(6)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2、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3、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