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72号)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管理
采购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做好质量保证金自查整改工作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逐一排查,对2021年以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开展自查清理。对已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购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管理工作,避免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类似问题。
请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本部门、本地区自查清理情况,于2024年7月1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自查清理情况通过OA系统发送至刘雾青政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