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能只写两份。离婚协议书一般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誊写的书面声明。通常都是夫妻双方各自保管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但是每份内容都需要保持一致,真实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愿,并且要让夫妻双方签名,婚姻登记处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