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涉及产权的赔偿、追缴和没收等执行问题时,对以被告人名义所有的财产或经查实为被告人保管隐藏的财产所下达的查核、封存、不准动用的命令。它既是查封的法律凭证,又是在诉讼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判决有关刑罚及财产赔偿方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