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归口管理是一种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管理,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归口管理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管理。归口管理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管理。该管的一定要按责任划分管好,不要缺位;不该管的不要乱插手、乱干预,不要错位;超出责任权限范围的,不能乱审批、不要越位。
直接管理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控制、监督的形式。其特点是,管理权高度集中,企业因缺乏应有的自主权而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计划管理上,表现为以指令性指标为主,行政干预为主,实物管理为主,年度计划为主,在财务管理上,国家对国营企业采取统负盈亏,统收统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