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私车除车主签字外还须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的须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位置上
3、行驶证(正副页)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
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承修的车辆需在查验表上盖章(新车第一、二次参加年检时可免)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轻型汽油车的需提供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
8、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执
9、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