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书记由谁任命或选举产生?

律师回答
摘要: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社区自治管理和完成社区管理目标;服务职责包括便民服务和社会福利性服务;教育职责包括法制教育和文化活动;监督职责包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居委会通过这些职责,提供社区成员所需的各种服务,增强社区凝聚力。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3、教育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延伸阅读
居委会书记产生方式及相关程序
居委会书记的产生方式及相关程序通常根据居委会组织章程或相关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居委会书记的产生方式可以通过任命或选举来确定。在任命方式下,通常由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居委会组织章程的规定,通过考核、评定等程序,选定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居委会书记职务。而在选举方式下,居民可以通过居委会成员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居民自主选择出居委会书记。具体的相关程序可能包括候选人提名、选民资格确认、选举投票、票数统计等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居委会组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具体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语: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基本组织,其职责包括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在政府指导下,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完成社区管理目标。同时,居委会还承担着为社区成员提供便民服务、开展社会事务性服务和教育工作的责任。此外,居委会还负责监督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区服务职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监督意见。居委会书记的产生方式有任命和选举两种方式,具体程序根据居委会组织章程或相关法规规定。居委会的工作旨在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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