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监督、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工作,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工作。
(八)参与地方性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法学专业社团,管理市法学会工作。
(九)管理、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复核、报批和授予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委考核管理好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