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可以请求合同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在金钱债务中,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中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对于非金钱债务,一般可以继续履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应该排除在外。
1、债务的标的不存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如双方约定,在特定日期参加文艺,该日期己过,没有强制履行的必要。
2、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没有权利继承权或义务人出现。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之内,没有请求履行。如春节牛肉供应合同,一方违约现又春节已过。
(二)采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根据标的的性质,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如蛋蛋在超市购买大彩电,由于彩电只有图像没有声音,蛋蛋可要求更换一台彩电。
(三)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会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日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作出裁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14章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合同标的总金额为300万元,那么违约金不能超过60万元。
(四)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人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扺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中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规定为20%,也就是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一般是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然,特殊情况下,如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的,则允许违约金适当的上浮,但是也不能超过30%。而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其实还有其他,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