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案件,检察院将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则公开宣布,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有公安和被害人时需要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为了保护人权,减少影响,维护被不起诉人的社会声誉,在第一时间立刻公开宣布,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则立即予以释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