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老李住院治疗,有一天,医生找到了他说“你住院已经15天了,办理出院吧”“我的病还没好呢!怎么就要出院了?”“医保局有规定,住院15天须出院,否则,不能报销”。
权威解答:患者的住院天数是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及医院管理规定来确定的,医保部门不会干涉正常的临床诊疗行为,市医保局从未出台过任何有关限制参保患者住院天数的医保政策。
政策解释:老李遇到的情况属于“分解住院”,所谓分解住院,是指未按照临床出院标准规定,人为将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为二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疗,或人为将参保人员在院际之间、院内科室之间频繁转科。
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由于分解住院将会造成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医保部门在定点服务协议中已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因此,错误理让病人出院的情形都是违反医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