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企业”,为何不能缴纳企业经营所得税?劳动报酬与经营所得税率相差多少?
答: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劳动报酬归入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所得指的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网红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归入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3%~45%,相比之下,个人经营所得税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