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签合同的规则: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书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中标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解决;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联合体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对抗招标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