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证件发放范围,法律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以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到居民所常居地区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权受理机关申请。申请时收纳工本费用20元人民币(若是为丢失或损坏的证件申请替补证件则收纳40元人民币,可多次替补,不限数量)。此外还需要一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的数码照片回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本原件来证明申请人的常居地址。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发身份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军人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区别是什么
军人有两个身份证,即《军官证》、《士兵证》、《士官证》和军人《公民身份证》。一、《军官证》或《士兵证》、《士官证》与普通《公民身份证》:1、《军官证》或《士兵证》、《士官证》是册页的——《公民身份证》是平板双面的;2、《军官证》是中央军委制发,《士兵证》、《士官证》是总参制发,团以上机关登记发放的——《公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制发的;3、《军官证》或《士兵证》、《士官证》不但证明身份,还证明单位、职务、军衔、出生时间、入伍时间等——《公民身份证》只证明身份(出生时间、发证属地),不证明职业和职务;4、《军官证》或《士兵证》、《士官证》的编号随部队单位和职务变化随时更换新证,故不可以上网查询——《公民身份证》编号是终生不变的,可以在公安网上查询;5、《军官证》或《士兵证》、《士官证》统一版本,内容可以手写或打印——《公民身份证》是按统一规格印刷制作的。二、军人《公民身份证》与普通《公民身份证》:1、军人的身份证与普通公民的身份证没有区别。军人的身份证上不会体现部队信息,照片也不会穿着军装。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其他需要证明军人身份时,仍使用军人有关身份证件。3、与普通公民申领身份证不同的是,部队人员的身份证要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相应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单位代码申请表》,再完成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采集工作,并随时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审签、制作,之后再由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开展信息受理、审核签发、证件制作和发放工作。
什么情形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是什么
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为:一、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二、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三、、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1、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2、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四、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五、、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六、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有了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条例还有用吗?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于1985年,法律依据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85年9月6日颁布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在总结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根据这一规定,居民身份证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从生效之日起,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并且过去制定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法规、规章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为准,和居民身份证有关的事项,包括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查验以及法律责任等就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条例已经不再适用了。
居民身份证和公民身份证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中国公民。但是,在我国只有居民身份证,并没有公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