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孝敬父母未达到法律规定程度的,仍然有遗产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以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的基础。继承人可以主动放弃继承权,也可能因为实施了某些行为而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