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配偶;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6、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