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必须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这时的举证责任,由提出复核申请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