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贷款的,一般是不会影响家人的,但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就会影响家人。正常来说,个人欠款应当由个人承担,不会影响家人,但被人民法院起诉后,还是未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有这个限制的,就会影响家人。
无力偿还贷款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家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般来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自己无力偿还的贷款,应当由自己偿还,不会让家人偿还,也不会影响家人。但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然后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就会影响家人,其子女不可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然后在生活方面也有限制。
二、高消费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偿还贷款的,可以解除高消费,然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高消费。
当事人无力偿还贷款的,一般是不会影响家人的,该贷款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然后被限制高消费的,这个时候就会影响家人,其子女不可以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同时在生活方面也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