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拥有上海市的户籍,或者是拥有上海市居住证明,同时自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已经连续在上海市缴纳超过3年以上的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就是申请当月时间是不会计算进去。
2、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3、未具备客车额度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时间内。
5、自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前1年时间内没有任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录。
6、通过联席会议提出来的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