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对意向书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时,不能仅从名称等形式上一概而论,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判断意向书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意向书签署时当事人是否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意向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意向书签署后是否订立了正式合同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如意向书中标的、数量不确定,当事人只想表达一种合作意向,而缺少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时,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相反,如意向书中对标的、价款、支付方式等要素已明确约定,且意向书中不存在效力排除条款,一般应将其认定为合同;而若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一般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