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抵押造成的损失当然是由法人自己来承担的,在公司法第1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的,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说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的资格将公司对外抵押的,这种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