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例如,根据行为人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进行认定。
一、团伙作案的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构成肋从犯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