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三级伤残标准第一项之规定,“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二项之规定,“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可以鉴定为三级伤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