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双方是不是一定要在场?
起诉离婚时,无需双方在场。但离婚诉讼开庭,原被告必须要出庭。
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可参照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
离婚诉讼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