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没有办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要选择离婚的话,就必须双方都愿意补办结婚证,然后离婚,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选择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话,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共同财产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
3、以上的两种情况,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在补办好结婚证以后,双方当事人再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