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
理论上不可以后补,实践当中可以这么做。
理论上讲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体赠予内容是赠予合同的主要条款,没赠予内容的合同不成立。
但实践中因为照顾到效率优先的原则,可以先签订一定的框架协议,待具体内容确定之后再次确认的做法也很常见。
所以先签字,后面再补上具体内容,双方在具体内容的修改处签字捺印一样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财产的登记
赠与财产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应视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情形。
法律规定赠与物属于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主要是指赠与不动产的情形。如房屋、车辆等作为赠与物就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三、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的表述,赠与合同应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应当是合同的一般形态,任何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