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法律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