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具体判罚如下:
1、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减刑以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刑法特征包括: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