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管辖的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明确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包括:1.共同海损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2.共同海损的理算是在我国进行的;3.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为我国港口的。
共同海损包括哪些
共同海损属于海事纠纷的专业法律名词。我国海商法。国际私法。关于海上运输所涉及到的特殊海损。
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共同海损的范围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2、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次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二、共同海损的必备要件有哪些根据《海商法》的这一定义,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方可成立:
(1)共同海损是一种有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引发的。如,为扑灭船上火灾将船舶驶向浅滩,该有意搁浅的损失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有意的损失,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相区别,我们将在后文中讲述单独海损的问题。
(2)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共同海损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共同海损必须具有合理性。如船舶为了脱浅,就抛弃价值小的重货,不应抛弃价值大的轻货。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所发生的损失,如果不属于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该损失就是特殊的。所谓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是指船东为了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所应支付的费用。如,海上出现恶劣天气,船舶为了避风不得不绕航,船舶避风虽然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是由于船舶避风属于船东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避风而绕航的费用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特殊费用,因而不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它强调了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为共同海损,间接损失不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但是,直接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不适用于延迟损失,以及环境损失。
(4)措施必须有效果。这里所说的有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便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海事证据保全后可以向哪一海事提起诉讼?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