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一、房产证除名如何办理
办理房产证除名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产证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除名变更登记;
2、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确定自愿合法后,进行除名变更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修建房屋时需要具备哪些手续才不是违建,才不会被拆违?
如果想要房屋不属于“违建”,大家一定要保证房屋双证齐全。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是“双证齐全”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双证齐全”主要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些证件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首先,对于土地权使用证而言,由于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使用证的办法也不同。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实施,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即“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次,对于房屋产权证而言,其颁发都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