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收到重大损害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