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中心按照授权审核提取材料,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复核审批:准予提取并告知,银行或直联支付,不予提取并告知理由。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的职工;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7、出境定居;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9、家庭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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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