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不需要司法所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按照对犯罪分子减刑的相应程序进行。而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但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并不包含司法所,因此,不需要司法所同意,而应当由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相应的假释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