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