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法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0年结婚,2011年男方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她提出,男方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女方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方的这一诉求。
【适用条件】
1. 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不离婚,不得适用。
2. 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1)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
(2) 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3) 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
(4) 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3.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一方必须主动提,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判决,但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取证】
1.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家事劳务的具体内容、需要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数量、投入时间与精力说明等方面的证据。
2.另一方因一方的家事劳务价值而获取的利益,比如学历、职业、社会身份、收入等方面的证据。
3.提供家事劳务价值的一方,若曾从事社会工作,其曾经的职业、社会身份地位、收入等,也是经济补偿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法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冬天认识,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女方系再婚,男方系初婚。二人于2010年11月28日生育男孩,现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曾于2009年7月份在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女方回娘家居住。男方于2014年2月份、2016年7月份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女方未同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庭审中,女方提出孩子可由男方抚养,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10000元,女方自愿放弃婚前财产;男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且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并自愿负担诉讼费费用。
法院判决:一、准许离婚;二、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三、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8000元。
【适用条件】
1. 一方生活困难: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能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2.仅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3.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次性帮助,即在离婚时一次确定经济帮助标准、数额及方式等,双方据此提供或接受帮助,不得反复。
【注意】
1.离婚经济制度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无关于离婚方式(诉讼/协议)、夫妻财产制度、是否为错过方等,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妇女)的特别保护。
2.终止条件:受帮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可停止帮助。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误区】
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并不会产生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
【案情】
2000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虽未生育子女,但并不妨碍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婚姻家庭,买房、建房、买车,过上了殷实的小康生活。
2018年年底,女方发现在外经商的男方在工作地与一女子出轨并生育一个私生子,女方因此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同时,放假回家的男方更是经常酒后对女方大打出手,男方的家暴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女方,夫妻二人感情就此破裂,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男方承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其称不存在酒后殴打,并称女方主张的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女方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照片、录音。庭审中,男方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女方的人格尊严,给女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无过错方,女方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2)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如法条规定的情形)。
3.无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均无权请求赔偿。
4.过错行为一定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根据过错方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期限】
1.一般应在离婚时提出,未提出的,以离婚后一年为限,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