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
2、客观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但仍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
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