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你好不可以的,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对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