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每一类商品的申请为一份申请。每个商标在每个国家、地区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份;2、提交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注册证副本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许可他人注册的授权书,未在国内注册的,应另附说明,申明商标所有权及有关情况;3、提交印制的商标图样25张(不超过8CM*8CM,不小于3CM*3CM)。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申请商标注册每份申请还需附实用标签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实用标签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4、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具体列明并附准确英译文;5、办理商标事宜中需提交签署文件的,委托人应按要求签署,即由委托人本人或由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注册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寄往日本的委托,要求用楷书繁体字签署,如用草书简化字,则须加注相应的楷书繁体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如何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
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的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其次,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此时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
在申请中的商标如何进行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内申请人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向国外申请 商标注册 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第二、逐一国申请: 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第三、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 知识产权 组织等)。
商标申请公司注销但商标未转让如何办理转让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1000元)。4、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商标权如何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