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具体信息的名称:申请人应当准确明确需要申请的具体信息的名称,以便政府机关能够迅速确定申请的对象。2. 数量:指申请的信息数量,如文件份数、资料页数等,以便政府机关能够确定披露的范围。3. 形式:指申请的信息形式,如文件、图表、照片、影像资料等。4. 提供方式:指申请人希望政府机关通过哪种方式提供信息,如交纸质复印件、电子邮件发送等。5.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以便政府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可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电话、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政府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