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本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本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银行将“银行本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和银行留存的银行本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本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而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