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如下:
1、超市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
2、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