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
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
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
这一点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
三、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
四、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
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