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过户。划拨的土地转让过户应取得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一、城市里安置地的性质是什么?
国家征地后补偿的安置土地是划拨,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国家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但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条款无效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父母房产过户子女新规有哪些
先应该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然后带公证书已经房产证办转移登记。赠与的费用:公证费、契税、登记工本费、受赠的房屋出售要追缴20%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买卖过户的,需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办理转移登记。买卖的费用包括契税1.5%、交易手续费、个人所得税1%、登记工本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