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符合自住住房危房鉴定达C、D级、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等条件的准备身份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大修工程合同等材料前往所属的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通过后受理办理。后台主管复核确认通过后,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联名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