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未做公证和他项实际上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就以成立,进行公证并不是抵押担保设立的必经程序,到公证处公证后可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因此,在签订重要的协议或者进行担保时,能够去公证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对你的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一、个人借贷房产抵押是否受法律保护
个人借贷房产抵押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的房产抵押成立后,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法定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享受优先受偿权,房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后,抵押权人可以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产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吗
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是有区别的,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项下的办理抵押登记义务,实际是违反了抵押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民法典上的房产抵押权如何办理
民法典规定,房产作为建筑物可以办理抵押。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